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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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德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德榮於民國109年2月24日1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華平路交岔路口作左轉彎之際,本應注意車輛行至號誌管制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且有行車管制號誌,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 蔡家棋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健康路三段機慢車優先道由東往西自對向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遂發生碰撞,致蔡家棋當場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頭部鈍傷、頭皮撕裂傷3公分、頸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家棋告訴被告涂德榮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1年6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31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