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7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煌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行關於「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125」應更正為「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51」。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3行關於「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125」之記載,應為「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51」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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