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92號
原 告 江意萍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君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77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方君文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