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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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莉┌─────────────────────────────────────┐│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正義行水電│合作金庫漳│98年2月5日│21,300元│0000000││││器材有限公│和分行│││││││司 李禎義 ││││││├───┼─────┼─────┼──────┼─────┼─────┼──┤│002│ 黃明松 │板信銀行金│98年2月10日│29,100元│0000000│││││城分行│││││├───┼─────┼─────┼──────┼─────┼─────┼──┤│003│ 張本源 │華南銀行華│98年2月10日│5,753元│0000000│││││江分行│││││├───┼─────┼─────┼──────┼─────┼─────┼──┤│004│冠衛有限公│陽信銀行泰│98年2月10日│43,096元│0000000││││ 司曾冠鈞 │山分行│││││├───┼─────┼─────┼──────┼─────┼─────┼──┤│005│紐約廚衛有│新光銀行新│98年2月5日│43,165元│0000000││││限公司 李海 │莊分行│││││││仁││││││├───┼─────┼─────┼──────┼─────┼─────┼──┤│006│昇發國際水│板信銀行土│98年1月31日│46,150元│0000000││││電材料有限│城分行│││││││公司 林聯枝 ││││││├───┼─────┼─────┼──────┼─────┼─────┼──┤│007│大群工程有│滙豐銀行雙│98年3月5日│14,407元│000471││││限公司施繼│和分行│││││││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