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72號

原告 鄭淑儀

被告 李嘉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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