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因97年度訴字第59
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就拆屋還地及償還一定費用之租金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32,683元(拆屋還地部分為9,457,050元,相當於租金之賠償金875,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488元,上訴人僅繳納23,181元,尚不足131,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