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58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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