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乙○○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等3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被告丙○、甲○○、乙○○等3人均犯罪事證明確,本院定於95年8月7日宣判。被告丙○、甲○○、乙○○等3人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丙○、甲○○、乙○○等3人於同日連續為本案2次加重竊盜犯行,難謂其等無反覆實施之虞。是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為使日後上訴審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丙○、甲○○、乙○○等3人仍各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5年
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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