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3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陳明煌
被   告  蔡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