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李宥嫻
被   告  彭映融
       黃柏仁
      國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榮
訴訟代理人  葉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2月21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院前經辯論終結並指定109年12月7日宣示判決,因有下
列事項尚不明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國新交通有限公司說明:
1.其與本件車禍事故及被告黃柏仁有何關係?
2.如其受被告黃柏仁之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被告黃柏仁
所出具之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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