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98號
原 告 趙正田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09年
9月17日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見公示送達公告)。原告至
今未補繳。因此,原告之訴不合法,又未補正,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