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63號聲請人 劉倩如 聲請人 劉文皓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翁小淇 聲請人 蔡姿苓 聲請人 蔡欣蓉 聲請人 蔡郁萱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翁玉如 聲請人 李侑陞 聲請人 李佩瑜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翁春惠 前列七人共同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翁國龍 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