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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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商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衍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28,5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64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