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5號抗告人 楊珏池 上列抗告人就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6日本院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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