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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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上訴人 李悅綾 即被告被上訴人 連宗興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訴字第208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592元(計算式:408,000元+867,592元=1,275,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惟上訴人於上訴時僅繳納1,00
0元,尚應補繳1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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