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芳綺(原名郭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芳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郭芳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附表:受刑人郭芳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378號│第120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202號│103年度豐簡字第3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6日│103年7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202號│103年度豐簡字第334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3日│103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166號│第12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