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子彈,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一至五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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