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五四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字號竹監駕裁字第五○-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執照,且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按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新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亦定有明文。而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甲○○聲明意旨略以:異議人以其因前車臨時顯示方向燈欲轉彎,其自該車之後超越,完全未見到行人,當發覺被害人時,已煞車不及而撞擊被害人,並非經過行人穿越道不暫停。且其考上駕照不久,而就過失致死部份亦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免予吊銷執照云云。
三、經查,異議人駕駛車輛尾隨他車行駛,縱然前車欲轉彎而暫停於車道上等待轉彎,直行之異議人駛出該車道而超車,本應注意人行道上有無行人,其未注意人行道上之行人,逕自行駛而未在駛近人行道時暫停而讓行人通行,顯有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空言並未看見行人云云,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交通部公路○○○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六十七條第三項,就聲明異議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裁罰罰鍰新台幣六百元;就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之犯行,裁罰異議人吊銷駕駛執照,且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即難認無據。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理由,自無可採。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