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所有之HRS─二一二號重型機車先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許,在新竹市○○路○段○○○巷○○號前遭不詳人士竊取,復於不詳時間被棄置於新竹市○○路○段十一之一號匯豐汽車工廠門口,而乙○○為匯豐汽車工廠之員工,因避免HRS─二一二號重型機車檔道,遂將該機車牽至匯豐汽車工廠之車棚內停放,嗣乙○○因所有之IGD─二二二號重型機車車牌遭監理機關吊銷,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前址車棚內,將HRS─二一二號車牌,改懸掛在自己所有、業經吊銷車牌之IGD─二二二號重型機車上,而侵占前揭脫離甲○○所持有之車牌0面,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日晚上十一時許,其騎乘懸掛HRS─二一二號車牌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民富街口時為警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五、十五至十六、二十二至二十三頁)。
(二)被害人甲○○於警訊中之指述(見偵卷第七頁)。
(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見偵卷第十頁)。
(四)HRS─二一二號重型機車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見偵卷第十一頁)。
(五)IGD─二二二號重型機車之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表(見偵卷第十二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