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601號聲請人 梁華忠 相對人 梁林寶珠 關係人 梁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梁華忠「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
原裁定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梁玉雲(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梁玉雲(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