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董事,前開法人分別於民國98年11月7日、同年12月26日召開第2屆第1次、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前開法人捐助章程第4條、第6條條文及增加第9條第1款之條文如附件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以99年6月22日府教社字第0990152116號函同意備查,爰聲請裁定准予補充變更前開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提出彰化縣政府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法字第16號卷查閱屬實,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