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崇立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5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