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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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政軒 被告蓮輿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錫城 被告 江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蓮輿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5月2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106年
8月24日,再於同年6月2日向伊借款6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同年8月31日,又於同年5月31日向伊借款4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同年8月29日。以上各筆借款,被告蓮輿興業有限公司均邀同被告王錫城、江榮欽為連帶保證人,利息亦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09%加碼年利率2.11%計息(即為年利率3.2%),遲延履行時並有違約金之約定,如未按期繳息,即喪失其期限之利益,除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蓮輿興業有限公司於
106年8月25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伊本金15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王錫城、江榮欽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又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本院卷第6至15頁、第59至64頁)。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均未提出準備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原告主張蓮輿興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王錫城、江榮欽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新臺幣)││││││││││││││││├──┼──────┼───────┼────┼────────────┤│1│15萬元│106年8月24日│3.2%│自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35萬元│106年7月26日│3.2%│自10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3│60萬元│106年8月2日│3.2%│自106年9月3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4│40萬元│106年7月31日│3.2%│自106年9月1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總計│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