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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