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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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債權人 陳民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輝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就本件逾150萬元之部分提出釋明資料(如:賴輝明個人簽立借據、支票、本票);查狀附僅有一張本票150萬由債務人賴輝明簽立,其餘2張支票發票人為 唐珮萍 ,6張支票發票人益暘科技有限公司,非賴輝明簽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