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債權人 黃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忠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自107年8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107年8月25日為
發票日,應自退票日起算)㈢確認 蔡瑞玉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釋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忠春企業有限公司,蔡瑞玉為其法定代理人為發票行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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