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6號債權人 郭信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柔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林柔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
報債務人之實際臺中住居所為何?㈢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21700元與事
實理由欄所載75000元不符)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㈣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未約定利
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