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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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輝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輝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輝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之罪,包含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受刑人嗣具狀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8年6月26日聲請書1紙在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經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至20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4年6月+2月+6月=5年2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20罪之犯罪時間集中在3個月間,以及所涉犯罪類型(包含販賣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犯罪手段、保護法益、受刑人之年齡、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必要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3月2日│103年3月6日│103年3月7日│103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60號│760號│760號│760號│760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決││760號│760號│760號│760號│760號││││││││││├────┼────────┼────────┼────────┼────────┼────────┤││判決│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曾定應執行刑4年6月│└───┴─────────────────────────────────────────────────┘┌────────┬────────┬────────┬────────┬────────┬────────┐│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60號│760號│760號│760號│760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決││760號│760號│760號│760號│760號││││││││││├────┼────────┼────────┼────────┼────────┼────────┤││判決│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曾定應執行刑4年6月│└───┴─────────────────────────────────────────────────┘┌────────┬────────┬────────┬────────┬────────┬────────┐│編號│11│12│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6日│103年4月4日│103年4月9日│103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60號│760號│760號│760號│760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決││760號│760號│760號│760號│760號││││││││││├────┼────────┼────────┼────────┼────────┼────────┤││判決│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曾定應執行刑4年6月│└───┴─────────────────────────────────────────────────┘┌────────┬────────┬────────┬────────┬────────┬────────┐│編號│16│17│18│19│2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22日│103年1、2月間│103年1、2月間││││││某日至同年4月22│某日至同年4月22││││││日│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4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11577、12│偵字第26727號│偵字第23733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706、1543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事實審││760號│760號│760號│5263號│4845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5年3月7日│106年8月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判決││760號│760號│760號│5263號│4845號││││││││││├────┼────────┼────────┼────────┼────────┼────────┤││判決│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5年4月7日│106年9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曾定應執行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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