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36號

原告 尹戈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寶珠周耀乾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或所有權人之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二、陳報租賃標的物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三、原告應按上開陳報租賃標的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四、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

五、原告請求漏水修繕費用新臺幣3萬元部分,應陳報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如廠商開立報價單、支出單據等)。

六、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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