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