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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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本件請求原因係借款,據原告提出被告借款時所簽發、作為清償用之本票,其付款地為台北市,則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幸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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