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佑端 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佑端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七七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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