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聲請人應分別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及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文到七日內應補正之事項:㈠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記載,聲請人並無不動產,惟保全處分聲請狀記載:「擔保品為自用住宅」等語,惟聲請人未載明所述自用住宅為何?請補正上開自用住宅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㈡聲請人財產是否遭法院強制執行?繫屬之法院及案號?本件有何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並請提出證據。
參、文到十五日內應釋明及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自民國95年7月11日起迄今每月收入(詳列每筆收入
之種類、來源、「正確」期間及金額)及證據(如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請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㈡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2記載「交通及車輛保險費」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非使用大眾交通工具,又係何人所有?及每月使用該交通工具往返何處?其往返距離、次數及每次需費用若干?與證據。
㈢為何積欠大筆債務後還需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
2至編號5』」所列各項:「交通及車輛保養費」;「朋友應酬」;「手機及網路費」等支出?前開支出對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㈣聲請人父母自95年7月11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有
無財產(含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如有,其每月收入及財產為何?請併提出聲請人父母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據。
㈤聲請人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均需由聲請人扶養之證明。
㈥聲請人自95年7月11日起至97年7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㈦97年7月11日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㈧聲請狀附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係因:「1.未能接受顯足
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具狀說明前置協商時債權人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㈨提出下列書證:
⒈聲請人及其父母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歷年勞工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⒉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狀僅附「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⒊聲請人所述自用住宅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⒋聲請人父母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及旁系血親、姻親)關係系統表。
㈩具狀表明更生方案。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