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4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金宏┌──────────────────────────────────────────────────┐│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46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仟股│1張│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