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26號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