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81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廖士驊 被告 李世平 訴訟代理人 楊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柒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消費貸款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著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610,764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80%計算之利息,及自10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者,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具狀並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10,764元及自10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80%計算之利息,及自10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者,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所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5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5年11月30日至112年11月30日,每月一期,共計84期,借款利息自第1期起按固定利率5.380%計算;自第7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4.31
0%計算;自第13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4.310%計算,並以每月30日為還款日,按期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第19期(即107年
6月30日)後即未依約給付,依兩造簽立之消費貸款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款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其雖於本件起訴後償還部分款項,然僅足抵充10
7年6月30日起至107年7月26日間之利息,尚不足清償本金,故按原告000年0月0日生效之放款利率,本件利息應以5.380%(計算式:1.070%+4.310%=5.380%)計算,迄今被告尚欠本金1,610,7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對於原告聲明所主張之金額並無爭執,但無法一次清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貸款借據、消費貸款授信約定書、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帳務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表、放款交易明細、登錄單等為證,且被告亦不爭執其欠款之金額,是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計算標準│起迄日│計算標準│├──┼──────┼──────┼──────┼─────┼─────┼─────┼─────┼─────────┤│一│2,000,000元│1,610,764元│105年11月30│107年7月│107年7月│年利率│107年7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日至112年11│26日│27日起至清│5.38%│31日起至清│開利率10%,逾期超│││││月30日││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