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明道 代理人 楊柏銘 債權人 李仁博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潔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此有債務人107年8月23日、107年9月13日民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陳報狀、107年8月24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5日台壽字第1070003295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7日陳報狀、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105年及106年財產所的資料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關於債務人所有苗栗縣○○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下稱系爭土地),係繼承取得,財產價值為新台幣(下同)317,350元。其上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150萬元,設定義務人為債務人之母,債務人稱其不知抵押權之實際金額為何,此有本院107年8月29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已死亡,遂於107年10月5日發函抵押權人之繼承人陳報實際債權金額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上揭文件於同年月16日由抵押權人之繼承人之同居人楊○○收受後迄今尚未回覆。是以,若本院將系爭土地逕為拍賣,所得之價金於最高限額150萬元之限度內需優先保留予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然系爭土地之價值僅317,350元,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債權,顯無拍賣之實益,應予以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三、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首揭規定,以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為宜,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1│苗栗縣銅鑼段芎蕉灣段256│0元│土地現值317,350元│││地號土地││,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1,500,000元│││││,無拍賣實益,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2│台灣人壽保單(保單號碼:│163,158元│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Z000000000台灣人壽長榮還││金清償。│││本終身壽險)│││├──┼────────────┼───────────┼─────────┤│3│南山人壽公司保單│0元│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