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11號聲請人 欒勝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欒勝傑係受監護宣告之人 欒周雪 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欒勝凱 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欒周雪之財產清冊,應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聲請人於103年3月28日提出陳報狀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然未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欒勝凱共同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