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145號原告 黃淑怡 被告黃淑怡之女
賴昆琳 關係人 張燿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二、關於「 呂明軒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賴昆琳」。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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