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8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瑞晏 、 楊偉平
、 楊巽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220元,應繳裁
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