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8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瑞晏楊偉平
  、 楊巽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220元,應繳裁
   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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