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鍾慶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蔡秀麗 間因本院99年度潮簡字第398號
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