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鍾慶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蔡秀麗 間因本院99年度潮簡字第398號
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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