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志明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99年度重小字第8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