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爾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調偵字第448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蔡爾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雖一度否認犯行,最後終能坦承,犯後
態度尚可。惟被告遲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和解,難
認已受有教訓,且毀損他人車輛,致被害人財產損害、用車
不便,犯罪所生危害難認輕微。另參被告年事已高,因毀損
所受財產損害值約新臺幣9,500元,價值非鉅,及其他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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