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花小字第4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榮章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4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
其中參萬壹仟零參拾貳元,應自民國(下同)93年9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
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