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一││台││台││││││││期年││中│毒1│中│4│││││││徒│3│地│2│地│訴4│6│同│上│7││品│刑││檢│偵5│院│1│││││││││署│1││1│││││├──┼───┼────┼──┼─────┼─┼───┼────┼─┼───┼────┤│毒│有八││台││台││││││││期月││中│毒1│中│4│││││││徒│3│地│2│地│訴4│6│同│上│7││品│刑││檢│偵5│院│1│││││││││署│1││1│││││├──┼───┼────┼──┼─────┼─┼───┼────┼─┼───┼────┤│妨│有六││台││台│││││││害│期月││中│98│中│上7││││││自│徒│2│地│偵00│高│8│1│同│上│1││由│刑││檢│33│分│易0│││││││││署│45│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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