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義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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