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八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四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四八七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