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5號

原告 夏令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怡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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