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2號
原告 蔡杏沄
訴訟代理人 鍾文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全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蔡杏沄、被告俞全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