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46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潔岑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黃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劉芷寧